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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1111120 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 本簡則依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共關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本委員會對外不得行文,須由本會以本會名義行之。
4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建立與執行。
二、維護並建立本公會之公信力及良好形象。
三、建立與本會業務或權益相關之資訊與溝通管道。
四、協助本會出版刊物及宣傳品之編製。
五、辦理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事宜,並協助其他委員會辦理對外活動。
5 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候補委員2人。委員其中3人得由理事長遴選之,其餘委員及候補委員,由本會就會員中公開遴選,委員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登記遴選之會員超過本委員會之員額時,以選填志願優先順序分別聘任之。志願優先順序相同時以抽籤順序定其優先順序。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副主任委員1人,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6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遞補之委員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但主任委員以連任一次為限。
7 本委員會之會務工作由本會職員兼任之,其管理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規則辦理。
8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如委員有出缺,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如候補委員不足以遞補,由本會依第5條規定方式公開辦理遴選之。
9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通知應於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
10 本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必要時,主任委員得隨時召集之。
11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委員會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或電話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
12 本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會議議事規則須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辦理。
13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屬於一般性者,報請本會理事長決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與會員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之重要事項,應由秘書長向本會理事會提案,依理事會之決議執行。如有特別事項得由理事長向本會理事會提案,依理事會之決議執行。
14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之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15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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